乜都冇 发表于 2019-02-26 23:43( n6 o# y; N5 [# s2 ?" Y
其实我们华人按自己的“规则”来就OK,做到大家“和气生财”就行,没必要那么多的“美国规则”,大家都“伤不起”。
, Y( j$ F) _; R当然,有些还是稍微“原则性”些,比如,关于辞工、付工资问题,劳工法规定:7 M4 c5 S* E9 M+ T
在员工离开公司时,雇主必须知道,在多久的时间内须将员工的最后一笔工资付清。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起码 72 小时的事前通知(所以大家以后辞工最好给老板72个小时时间) 那么雇主须在员工最后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如果辞职的员工给雇主不到72 小时的事前通知,那么雇主只要在72 小时之内付清工资即可。至于被公司解雇的员工,雇主则须在员工最后一天上班那天付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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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 t) I- ~9 Y5 v/ ^比如,公司解雇员工,按劳工法规定,需多付2个月的工资(认真起来、老板伤不起啊...所以美国公司最不爱解雇员工的,除非不得已而为之: g9 {0 E% l. 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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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i5 X' G {% A- C 太深奥。这些老板不懂吗。他们懂的话不会欺负员工的。我们个个有英文。这些老板早去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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