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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重创! EB-1移民美国火爆,获批六大关键点看这里!

2018-02-12阅读 81 大纽约华人资讯 我要关注

川普总统2月6号在白宫签署了成立“国家审查中心”的总统备忘录,责成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以及其他情报部门以6个月的时间共建成立一个“国家审查中心”(National Vetting Center),来审查想进入美国的移民还有旅客。


庞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庞飞律师介绍,未来受影响的人不但包括所有美国移民、非移民签证申请者,也包括申请美国免签计划者移民保护计划者。此外,川普总统就一直强调要对外来者采取“极严审查”(Extreme vetting)的政策。新签署的备忘录没有具体说明审查的严格标准,这将由各部门协同制定。



    解读关于
最近国家审查中心审查移民问题

关于最新消息“国家审查中心”(National Vetting Center) 审查移民甚至旅游者问题对杰出人才移民的影响,庞飞律师介绍说,以往杰出人才申请人的I-140 获批后,也会面临审查,即反欺诈和国家安全调查。负责这项调查的部门被称为FDNS,是Fraud Detec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反欺诈和国家安全)的缩写。FDNS现有近千名移民官员、情报研究专员和分析师,遍及全美各地。


FDNS 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为正确的申请者,在正确的时间,提供正确的移民利益;排除那些错误的人,包括潜在为美国国家和公共安全带来威胁的人和在移民申请中有欺诈行为的人;同时堵住移民系统中的漏洞,确保移民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同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和合作。”


庞飞律师介绍,FDNS 有一项被称为CARRP (受控申请的核查及解决方案)的法案,主要针对那些被贴上 “在国家安全方面有所顾虑”标签的申请人,通过CARRP调查程序,对这些申请人延迟批复或最后拒绝申请。作为中国申请者,如果你没有恐怖意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史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


即将成立的“国家审查中心”(National Vetting Center)缩写是NVC,这与以往我们提到的NVC不同,那个是“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FDNS具体做什么?

FDNS官员在移民申请审批的最后阶段,负责核查申请人的背景信息以及调查在审批过程出现的疑点。他们通常需要和执法和情报机构密切联系,确保掌握申请人相关信息,评估这些信息是否会对申请人的移民利益资格产生影响。


FDNS官员还负责核查美国移民局数据库和公共信息,执行其他行政调查,以核实移民申请中所提供的信息。行政调查可能包括:


欺诈表现评估–FDNS官员从事欺诈评估(包括移民利益欺诈和合规性评估),以确定在某些移民申请案中欺诈的类型和数量;


•合规审查–系统性审查某些类别移民申请确保移民利益系统的完整性

•目标地现场走访–在怀疑有欺诈嫌疑时展开调查

FDNS采用 “反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数据系统(FDNS-DSs)”甄别欺诈和追踪潜在方式。


移民局已与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形成了伙伴关系,FDNS进行大多数申请欺诈的行政调查,ICE负责对重大诈骗进行刑事犯罪调查。


FDNS从事移民利益欺诈和合规性评估,确定欺诈类型和数量以便制订阻止和铲除欺诈的有效策略;


要知道,此前美国移民政策改革备受关注,川普政府第一次触动“亲属移民”的奶酪,未来可能只允许美国公民的配偶通过亲属移民获得绿卡。大幅削减的亲属移民和抽签绿卡的名额将向具有更高职业技能和杰出能力的职业移民倾斜,令美国职业移民天字第一号EB1杰出人才备受市场关注,迎来春天。



 一.什么是EB-1杰出人才?

这类移民属以职业为基础(Employment Based)的移民类别,用了第一个字母EB缩写。EB-1是指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通常被称为杰出人才特殊人才移民。EB-1下面又分为ABC三小类


第一类EB-1A:

是面向具备特殊专业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杰出人才,就是说申请人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成就的人。要满足EB1A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足够的材料证明在其在领域内已经获得公认成就,未来也将继续从事该专业来贡献美国,EB-1A在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雇主

 

第二类EB-1B:

专为具备杰出专业才能教授/研究人员(OutstandingProfessor/Researcher)设置, EB-1B申请中的职业人才应该是在国际上享有声誉并在某些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申请需要美国雇主的支持,要提供聘用信,通常该聘用来自大学、学院、公立或私立研究机构。

 

第三类EB-1C:

是针对具备特别专业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的跨国公司主管/经理,就是说EB-1C类别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EB-1C要求申请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 (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且未来必须在美国从事一定级别的管理工作



 二.移民局是如何审批EB-1杰出人才移民的?  

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庞飞律师介绍,最近律所接到大量中国大陆地区的咨询电话,了解杰出人才的办理方式,但在咨询者中,70%并不具备申请条件。但有些申请人自信心很强,不断强调自己找到并满足了十个条件中的三项。庞飞律师解释,满足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并不代表一定可以获批。那是因为:


移民局采取两步审核法:

第一步看证据种类是否满足,

第二步还有在提供材料的整体层面上判定,是否得出六个结论,这才是杰出人才获批的关键


庞飞律师还表示,即使找不到满足的三个条件,也不代表一定不获批,因为还可以提供“类似证据”。移民局相关审批规则里指出,给出的十个条件如果不适用申请人职业,也可以提供“类似证据”证明自己的杰出能力。

 

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可以包含各行各业,但不是以职业为基础申请,而是以专业能力。杰出人才申请看重的是Extraordinary Ability,是基于杰出专业能力的申请,这种能力不是普通的能力(Ordinary Ability), 也不是比普通好一些的能力(Extra   Ordinary Ability), 而是要证明出其非凡、卓越和独特价值。



 三.什么是决定EB-1移民申请获批的关键? 

本平台以前文章均有陆续介绍美国移民局为帮助申请人准备材料,给出的十个参考条件和移民局的两步审核法以及优势证据法则(请参考EB1.com.cn),那么,什么是最终决定你的申请案获批的关键呢?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受益人最基本的要求是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那么,如何让你申请案的审批者在阅读完你的材料之后,留下如此印象呢?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如果审批者得出以下四点结论,就会认为申请受益人具备所要求的杰出专业才能和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这四点结论是

1.申请人在业内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2.申请人可以区别同行,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3.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过原创重大贡献;

4.申请人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那么,如果得出以上四点结论,这个申请案就一定会批准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也是许多申请人最容易忽略的地。即使你证明了自己是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的人才还是不够,你还要承诺如果拿到绿卡来美国,仍将运用你的杰出能力,继续从事你现在领域内的专业工作,可以持久地给美国带来利益。在许多人的申请材料中,都忽视了关于这点的声明和证据。所以,要想顺利获得批准,还要让审批者得出第五个和第六个结论,那就是:


5.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6.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庞飞律师介绍,EB-1A获批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人给美国带来利益。

 

美国移民局为指导EB-1A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证明自己是具备杰出专业才能和拥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给出了十个参考条件,要求至少满足其中三条。这十个参考条件很重要,但也不是绝对:

一方面,移民局声明:如果这十条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 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替代;

另一方面,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这十条参考条件中的三条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满足EB-1A类移民类别的要求。


重要的是:任何提交的证据应清晰展现出申请人受益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杰出专业才能和高水平专业知识以及未来能够持续利益美国。所以我们说,前面所总结的六点结论,才是获批的关键


现在网上和绝大多数公开介绍都谈到这十个参考条件,这其实只是如何准备证据材料的提示,真正要写出获批的申请材料,关键还是要围绕如何帮助审批者看到上面提到关键的这“六个核桃",现在我们就详细介绍这“六个核桃”或者说“六点结论”



   关键结论一:
申请人是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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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对"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给出了一个时间限定,那就是“持续”,这其中有很深的含义,也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个申请受益人以前可能取得了杰出专业才能的声望,但后来未能保持相同的水平,或者后来改行去做别的。对于移民局来讲,要确定申请人受益人直到提交申请时,这种声誉必须是没有终止或中断。


如果该申请受益人只是几年前被公认取得杰出成就,而后来放弃专业领域或没有继续走在领域前沿,就不符合资格。例如提交的论文都是十年前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五年前已经终止,获得的奖项只有八年前的一次等。


总之,申请受益人必须在所声明的专业领域一直保持处于顶层水平的高度,并得到持续的赞誉


对于“持续”的要求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申请受益人曾获得了一次性国际认可的大奖,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普利策奖,因为此类奖足以表明其已经达到了所在专业领域的顶峰,  完全可以满足“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声誉”这一结论,就像杨振宁,1957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六十年后的今天,还一如既往地享有国际上的声誉,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奖项太大了。而如果没有这样的一次性国际公认大奖,申请受益人就不能依靠过去的辉煌成就证明其符合EB1A的资格,因为昨天的太阳晒不干今天的被子。

 

还有一种情况,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都是申请前两个月的,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论文也是近一年内的。我们理解某些申请人在准备申请前做了大量工作,但短时期的“成就”没有形成一定的“持续”性。



 关键结论二:
申请人已经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EB-A1的审理中,采取 “两步审核法 ”(详见EB1.com.cn):

第一步看是否提交了足够符合条件的客观证据,例如是否提交了十条参考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第二步综合所有证据,整体上 “主观判断”是否可以得出申请受益人在业内已经受到广泛认可的结论。

 

在业内获得认可是一种主观的感受,来自于申请材料中客观证据支持。例如获得一次性国际大奖,或主要的国家级或国际上的奖项或名次,如果这种褒奖是基于申请受益人做出的意义重大的贡献和成绩,这种褒奖就代表获得业内的广泛认可;又如发表的论文或学术文章,被主流行业、专业出版物刊登,得到许多引用,反响巨大,也可以代表获得业内广泛认可;再如,被邀请做同业互查,或评审同行论文,或在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同样可以代表获得业内的广泛认可;如果是在艺术领域,申请受益人的作品参加展览/展示,带来巨大反响,或表演有很高票房,作品有很大的销售量,也算获得业内广泛认可。

 


 关键结论三:
申请人对所在专业领域做出原创重大贡献    


申请受益人的工作成果对所在专业领域产生意义重大的影响,对所在专业领域作出原创且重大贡献是结论一和结论二的基础。移民局审理官员在具体考量这种贡献时有个观点:这种贡献和影响是“当下的”,或者说是具备现实意义的。例如获得专利的某种技术或产品,如果还没有具体应用或商用案例,也没有证明出相关机构、组织或商业对此有应用的兴趣,就不容易被认为对领域内产生意义重大的影响,做出过重大的贡献,一个EB-1A申请案的成功必须基于实际已经取得的成就,而不是推测的未来收益。就象一封美国移民局的拒绝通知中写到:“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受益人取得的成就对所在领域整体上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移民局还表示,他们接受在科技领域的论文发表和获得引用作为对领域内影响的证据。发表的学术期刊越权威,获得引用的次数越多,就代表这种影响和贡献越大。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类似证据也必须能够显示申请受益人对领域内已经有一定程度的贡献和整体影响。

 

   



    关键结论四:
申请人已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顶层位置   


美国移民局不会仅仅因为满足十类规定条件中的三类就批准你的申请。即使你的材料可以推导出前面三个结论,你还要证明自己这个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人才已经上升到其专业领域内一小部分的顶层位置

 

美国移民局在审理EB-1A申请案的第二步,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支持证据,整体判定是否申请受益人持续享有国内或国际范围的声誉,是否已经获得专业领域内的广泛认可,是否已经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上,是否上升到一小部分少数的顶层位置。美国国会早在1990年设立EB-1移民类别时就强调EB-1是为一小部分少数顶层位置的杰出人士保留的。

 

庞飞律师介绍,经常会有申请人咨询,这一小部分顶层位置的人,如果具体量化, 到底是多少呢? 是业内前百分之一的人,还是百分之五,或是可以百分之二十? 移民局官员在一次非正式的场合曾经对这个问题给出过解释,答案是:可以是1%,也可能是20%,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庞飞律师的理解是: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主要看你所处的领域。这里举两个极端些的例子,比如在一个非常狭窄的专业领域,在中国从业人员只有20个人,而他们的专业又对美国利益十分有帮助,我想在他们这个小圈子里, 前六个人中有想移民美国的,美国一定都欢迎,甚至考虑到其他人没有移民意愿,前10个人有想移民的都行,而前十个就是50%了;而在另外一个领域,中国从业人员有2万人,1%就是200人,如果200人里有50%申请,就是100人, 这种情况下,可能限制就会更严格些,可能就是5%。 所以大家不用纠结到底这个 “少数顶层”的比例,记住你要做的就是提供把你与同行显著区分、证明你鹤立鸡群、行业翘楚的有力证据。


因此,申请EB-1A也要尽早,如果你的同行已经有很多人申请和获批了,你的难度就会很大。反之,你就会占到“早起的鸟有食吃”的便宜。

 


    关键结论五:
申请人获得绿卡来美后会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申请EB-1A移民类别的杰出人才 , 享受到移民局提供的许多便利:绕过了劳工证申请程序,不需要提供由美国雇主发出的工作邀请,自己可以随时申请。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吸引全世界具备杰出专业能力的人才来美,通过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美国带来国家利益。如果你凭借自己的专业才能,获得绿卡,但来美国后放弃了专业领域、退休或从事其他工作,你就不再具备这种杰出专业才能,丧失了自我优势,也违背了政府向你发放绿卡的初衷,这不是美国想看到的。所以,在你证明自己具备杰出专业才能的同时,还必须在提交的材料中声明来美后将继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工作。这一点成为近期移民局对EB-1A发出RFE中常见的补充证据要求。

 

EB1A在申请时不要求有美国雇主,即便你在申请时还没有到美国或没有开始自己的工作,你也可以提供对未来预期的声明及支持材料。例如,你申请作为杰出商业人士来美,你在母国生意做得很大,如果提交申请时你还未在美国实质性开展业务,你至少也要展示出即将开展业务的预期,并有可行的计划,你可以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作为支持证据。你可以提交的一些证明你来美国将继续在你的杰出专业才能领域工作的证据包括:

 

1.当前或潜在的雇主介绍信;虽然EB-1A申请不需要雇佣信,但如果你已经有一份工作邀请,提供工作邀请信是证明你来美国后将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最好证明


2.预先的承诺:例如商业计划书,准备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合同或意向书等


3.个人声明, 包括来美国后如何准备在你杰出专业才能领域继续工作的详细计划

 

庞飞律师说,有些申请人对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容易混淆,导致申请失败。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确定申请人受益人来美国后的工作是否是他移民申请时基于的杰出专业能力领域。


例如,一个排球运动员获得绿卡是基于在排球竞技领域得到认可进而持续获得国际声誉,这是一项基于运动员的杰出专业能力,但在申请材料中,她展示出来的确是来美国后将为某个俱乐部担任主教练。


我们都知道:杰出的运动员不一定会成为杰出的教练,运动员和专业教练是不同的职业技能,因此不能完全算作在同一专业领域。当然现实生活中,许多杰出的教练是来自以往杰出的运动员,也有自己不会游泳却培养出冠军的游泳教练。美国移民局针对这种情况,是这样答复的:


如果该申请受益人,作为运动员,曾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上的褒奖、赞誉,同时也持续在教练或体育管理领域获得国家级的褒奖、赞誉,移民局会整体考虑相关持续赞誉和杰出能力,并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教练是申请人受益人的专业领域。或者,如果申请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作为教练的良好声誉,有具体事实表明超过作为运动员的年限,移民局会考虑申请人作为教练或体育管理人才的申请。

 

这就是说,如果申请受益人以往的经验和声誉是建立在运动员的基础上,而来美国想从事教练或体育管理的职位,就不是在自己具备杰出才能的专业领域继续工作,也就不符合相关移民法规,很难获得批准。其实这也不难理解,你作为杰出运动员可以为美国带来利益,但没有人可以保证你日后也是一个杰出的教练,如果你来美国后不成为职业运动员而去当教练,此类绿卡不如直接发放给具备杰出教练才能的外国人。



     关键结论六:
申请人会持续利益美国

EB-1A移民类别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吸引全世界的杰出人才到美国工作,持续为美国带来利益。虽然相关移民法规没有明确指出、也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证明为美国带来哪些利益,但移民局认为举证的责任在于申请人,他们在申请材料中应该体现出如果获得绿卡来美工作后,会持续给美国带来利益。我们的经验是,如果申请人受益人满足前面相关的参考条件,证明了自己具备杰出专业能力,来美国后会坚守本领域的工作, 自然就给美国带来利益,但在主申请信中,要有持续利益美国这点的笔墨描述。


移民局赋予申请人受益人移民利益的目的是希望看到他们的工作对国家和人民有直接、现实和广泛利益。庞飞律师介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 传统上包括以下7个领域:

 

  • 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

  • 改善美国工人的工资水平以及工作条件;

  • 为美国的儿童和暂时未符合资格的工人提供教育和培训课程;

  • 改善医疗、健康条件;

  • 改善少年、老人或者贫困居民的住房条件;

  • 改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 为美国政府某些部门或机构完成特定的任务。


众多已被移民局批准并顺利取得绿卡的杰出人才为美国带来的利益并不局限于以上7个领域,且十分广泛,例如: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教育水平、提高生产效率、繁荣文化、提高网络安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雇员福利等等,皆有可能,这些都属于利益美国。实际上从事各行各业的申请受益人都符合条件,关键在于要在申请材料中,有相关文字声明和证明所从事的工作会对美国的国家利益作出贡献。


以上内容由美国庞飞律师事务所提供,本平台编辑整理。庞飞律师事务所在商业、移民、知识产权、不动产和民事等领域拥有超过十年的专业经验。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该律师事务所自身深刻理解和长期秉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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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26-689-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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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930 Roosevelt, Ste 116, Irvine, CA 92620

中国直拨:950-404-15967(中国本地话费)

微信:Panglawgroup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pa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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