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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有沒有看清楚我寫什麼?我說如果租約寫到一樓全層所有權是屬於一樓租客的話,她就沒有權利把東西放到下面去,這是要看租約的,如果這樣成立的話,除了進門需要經過那裡之外,那個地方是不屬於二樓的,如果打人地方在一樓發生,也就是二樓租客到樓下與一樓租客發生衝突,這樣的話只要前者成立,二樓租客可以構成trespassing, 報警的話不但不能成功告打人者,還會有機會被反告,所以如果要採取法律行動的話就像我之前說的二樓需要問屋主看看租約里的條款!以前我在律師樓上班這樣的民事case多的是,不好好做好功課虧的還是樓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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