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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如何决定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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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弟 发表于 2017-4-1 23: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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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来解释一下,移民局是怎样来决定一个庇护案的。法律上讲,如果一个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过去曾经受到迫害,或者是今天返回原居住国很可能会受到迫害的话,这个人就可以获得庇护。就这些年庇护案批准情况来看,美国政府更侧重于当事人今天回去会不会受到迫害这一点。不少大陆人士经常声称自己的家庭,在过去镇压反革命、四清、反右或文革中受到迫害,如果仅仅是因为这个理由的话,美国政府一般不会予以批准,因为他们认为,大陆今天对这些人已不存在"系统"地迫害了。
  至于这个受到迫害的"可能性"是申请案子时的一个关键。过去,移民法上认为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有非常明显的可能性(CLEAR PROBABILITY)会受到迫害,现在,法律上改用"确有根据的恐惧"(WELLFOUNDEDFEAR)一词来决定申请人庇护请求,实际上要求是放宽了。政治庇护不象刑事法在定罪一个人时,检方必须百分之百地让人相信,他所检控的这个人是个罪犯;相反,它更象民事法的定案法则,申请人如果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极有可能会受到迫害的话,这个庇护申请就可以得到获准。
  但是,证明了申请人"确有根据的恐惧"之后,事情还不算完。他的恐惧还必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五项原则中的至少一项。如果申请人遭受迫害的理由超出这五项标准的话,其庇护申请同样无法得到,这五项原则简而言之就是:种族,宗教,国籍,某一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言论。申请人必须是因为上面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才可能在美国获得政治庇护。例如一个贪污公款的人,潜逃到美国,这个人回到原居住国肯定会受到审判,他也有"确有根据的恐惧"。但他却不符合庇护要求,因为他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的五项。
  至于"种族","宗教"和"国籍"的原因而受到迫害,应该不难理解,读者从字面上就可略知一二。近年。来自大陆人士以"宗教迫害"的理由申请庇护的人大增,而且成功率也相当高,。至于"社会团体成员"则需做一解释:妇女属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因为他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妇女身份。如果申请人来自对妇女迫害的国家,或者是家庭暴力的牺牲品,但这个"暴力"却为政府所包容的话,申请人就可以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庇护。同样,同性恋者也被看作属于社会的特殊团体,他们如果能够证明会受到迫害,也可以申请庇护的。
  "政治言论"从词面上不难理解。如果魏京生申请政治庇护的话,他的理由该是因为"政治言论"而受到迫害。需要提及一点的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把"抗拒一胎化"政策,或抗拒人工流产的庇护申请,算进了"政治言论"一项。因此,因"一胎化"理由申请庇护的人,他遭受迫害是因为"政治言论"与政府的不同。
  如果一个人能够让移民局相信,他返回原国籍的话,极有可能会受到迫害,而且原因又是符合上面讲到的"五项原则"的标准,他获准政治庇护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就申请人的情况而言,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持非移民签证合法进入美国,或者是非法偷渡进来,但并没有让移民局逮住,这些人可以向地区性的"政治庇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在递交进去申请表格及证明材料之后,一般五个月之内就会获得面谈通知。如果面谈的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符合庇护标准,这个人不久就会收到批准通知,于是,该申请人也就成为合法的"政治庇护者"了。
  但是,如果第一次的面谈没有通过的话,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如果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在面谈结束以后,并没有失效,例如如果是学生身份的话,只要还在上学,其身份就仍然有效。移民局如果准备拒绝这类人的庇护申请的话,一般先会发给申请人一张"准备拒绝"的通知,在收到这张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三十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成功,当然,申请人的庇护也获成功;如果上诉失败了的话,申请人还会回到原来的非移民身份。政治庇护的申请犹如生活的一段插曲,就这样过去了。因此,不少人认为,申请庇护犹如一次"实验",获准了,移民身份也就解决了;失败了,也仍然可以在美国继续停留下来。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移民局发现申请人做伪证的话,这个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永远不得再进入美国。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在面谈之后已没有合法身份,获准申请之时即为非法,那么移民局根本不会发出什么"准备拒绝通知",而是将申请人送入"递解出境"的法律程序送上移民法庭,见移民法官。等到了法庭之上,申请人可以延续或再次提出新的庇护申请,由移民法官对其案子进行又一次审理,如果法官仍然拒绝的话,一般的情况下,至少还可以上述一次。这整个过程有可能会长达两三年。如果在这段期间,申请人找到了其它方法移民的话,如同公民结婚,取得劳工证等,仍然还是有机会取得绿卡的。
  对于那些非法进入即被逮捕的人来说,其政治庇护申请只能在法庭解决。他们是不会经过地区性"政治庇护办公室"这一道关的。同时,这些人一般也不再予以保释,他们会被关在移民局的拘留所里面,一直到案子结束之后,才可能或进入美国,或遣回原籍。这也是一项新的规定,过去法律上同意让这些非法偷渡者,缴很少的保释金即从拘留所里放出来。但不少根本就不再会去出庭,结果成为了美国社会里真正的"黑人"
  另外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如果案子已进入递解程序,申请人必须准时出庭,如果没有正常理由而不去出庭的话,法官可以缺席审判,而判处将这个人递解出境。有了这个递解令缠身,去掉的话就很难了。因为,一个被判"递解出境"的人,五年之内都不得重返美国。如果仍然留在美国不走的话,一旦被移民局抓住,理论上讲,他们可以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将人送上飞机,遣回原籍。
  很多人对法庭的程序不甚了解,尤其是对法庭和移民局的关系理解不清。前面我们已经进行过能释:美国建国特点之一就是所谓"三权分立",即司法权、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移民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当移民局把一个人送入递解程序之时,等于是向移民法庭"控告"这个违法的外国人,在法官面前,移民局代表美国政府机构,可以陈述他们指控的理由;申请人作为指控者,也同样有机会陈述他的理由。法官在这个时候应该是依据法律,而不是移民局的决定来作出他的判决,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人在进入递解程序以后,仍然获准庇护的原因。如果法庭和移民局是一家子的话,也就没有这种可能了。
  最后讲一下申请政治庇护与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关系。过去,一个人如果在美国提出庇护申请的话,他可以立即获得在美国工作的权利。这个人可以填写I-765表,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所依据的条款简称为"C8卡",所以不少人把因申请庇护而获得的工作许可,叫做"C8卡"。
  现在,申请人已不再可以立即取得这个工作许可了。如果一个人的案子在递进去五个月之后都没有回音的话,他才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当然,如果将来这个人把案子打到法庭,或者到了上诉阶段,在案子悬而未决的过程里,他是可以在美国合法的工作的,也就是说,他是有这个"C8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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