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左侧

[国内] 卖大麻判缓刑 绿卡华男抗递解胜诉

[复制链接]
不选择 发表于 2017-7-26 00: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更可下载纽约情报站APP哦!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Pixabay)
1 z1 Z% d- f, P0 A% [0 u5 q[size=1.12em]
一名11岁时与父母自中国移民来美、一直维持绿卡身分的华裔男子,前后两次因携带及意图出售大麻被捕並判缓刑,2016年回中国后返美,入境时被海关发现这两次判刑信息,移民法庭因此欲將其遣返並吊销绿卡。华男一路上诉至联邦巡迴法院,最终胜诉,案件被发回重审。
陈明伟(Ming Wei Chen,音译)11岁时被父母带到美国,隨后获得永久居民身分並维持至今。但2010年,年仅20岁的他在伊利诺州因携带超过10克的大麻被捕,隨后被判24个月「察看期」(Probation)。谁知仅过不到一年,他再度於伊州被捕,此次警察在其车上搜出462.8克待售的大麻,也再度被判24个月的「察看期」。
2016年,陈明伟在回中国后返美,於海关入境时,被入境处的移民官发现他前后两次的定罪信息。移民官以此欲吊销他的绿卡,並启动递解出境程序。陈明伟委託律师在移民法庭上指出,根据美国法典(U.S.C)第八篇第1229b(a)条规定,他作为超过五年的绿卡身分持有者,且在美国连续居住超过七年,除非被定罪为「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否则可取消递解令。
陈明伟认为,自己此前两次因大麻而被定罪不属於「恶性重罪」。但移民法官及隨后上诉至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均认为,他在伊州的大麻定罪属於此,不具备取消递解令的资格。案件一路上诉至联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
第九巡迴上诉法院近日做出裁决,指出在移民案件中,「恶性重罪」包括「走私毒品犯罪」,但定义为「任何属於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下的重罪(felony)」,因此需判断在州法下的「重罪」是否同样符合「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所规定的重罪级別。按照伊州法律属於「重罪」的大麻定罪,在「联邦毒品药物管制法」下仅为轻罪(misdemeanor),因此不符合移民法对绿卡持有者犯「恶性重罪」的递解前提。联邦巡迴上诉法院因此裁定陈明伟胜诉,案件发回重审,由BIA再度决定是否取消他的递解令。

; ~2 j1 a' W" G1 D6 ^
小编致力于掩护作者的版权,部分版权来源于互联网,如涉及侵权,请直接联系我们谢谢!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
3 k6 c- ?& W3 K+ p& @5 O
! A7 y, d5 \+ Y; p2 k3 P
如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发布在本网页的信息侵犯其版权或有任何错误,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会尽快做出相应处理. 纽约情报站郑重声明:本则消息未经严格核实,也不代表纽约情报站观点。纽约情报站对于任何信息的错误、不完备、迟延或依赖本网站信息所作的决定概不负责。 If any agency or individual believes that the information posted on this website infringes its copyright or has any errors, please inform us immediately that we will deal with it as soon as possible. New York Information Station solemnly declare that this message has not been strictly verified and does not mean New York intelligence station view. The New York Intelligence Station is not responsible for any errors, omissions, delays, or reliance on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websit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1 显示全部楼层
╰噯侑伱綄羙 发表于 2017-8-12 23:5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网站编辑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