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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若不公开这些信息,一定有猫腻!

2018-01-17阅读 76 华人知道 我要关注

导读:征地拆迁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而兴起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一些信息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必须公布,还有一些关键的信息虽然并非必须公开,只要当事人申请,政府都应当及时回复通知当事人。今天,圣运律师针对这一内容和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那些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征地过程中,拆迁方为了提高征地拆迁的效率,未经合法手续进行征地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政府不主动公开上述关于征地手续的文件,提出公开要求但相关部门并未理会或一再推脱,被征收人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征地是否合法。这是争取合理补偿的关键步骤,若征地手续都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突破点与政府进行谈判,占得谈判优势。


被征收人如何主动出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事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圣运律师建议,进行信息公开时尽量采用书面快递的方式,当行政机关拒收时有利于证据保存并便于日后维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为了验证征收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先进行信息公开进行维权取证,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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