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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法拆迁补偿协议,即便签了也可“后悔”撤销

2017-12-26阅读 66 华人知道 我要关注

来源:拆迁户交流圈


    “律师您好,在么?我想咨询拆迁的事情,上个月我家这片要拆迁,说是这一片准备规划,村委几个人拿着安置补偿协议来找我,骗我签了字,说签完字给我说其他的安置补偿待遇,等签完字什么都没有给我,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在微信后台,有位朋友留言告诉我们说自己家遇到拆迁,拆迁方以口头承诺“发放补偿款”为由使大家在“自愿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并且到现在都没有拿到自己的拆迁补偿款。


        当然,情况分论:


        如果是签订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后,理论上我们是可以依据已经和拆迁方达成合意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是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清晰或者没有约定,我们是不是就必须承受这份不合理、不合法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呢?


        并不必然!



今天小编就结合创为律师曾经经办的案件给大家谈一谈如何将这份安置补偿协议“撕毁”,扭转局面: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双方达成的明确约定双方在房屋拆迁种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定为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也不受到法律保护。


无效的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经获批准的法律文书规定,拆迁范围期限方案和拆迁计划进行如果内容不符合文件方案的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b)拆迁行为过程以及安置相关问题不符合拆迁法律规定的。

关于协议的效力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协议无效自始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请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一旦证明存在以上欺诈或者胁迫等问题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全力阻击,但撤销协议也要留意合同的时间紧迫性。


《合同法》5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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